《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2019年10月實施
2020/3/24 11:08:01??????點擊:
據廣州市水務局發布消息,《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下稱《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相關條款,供水單位應當與服務區域內的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如果用戶逾期90日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依法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另外,物業服務單位不得將活動用水費用攤入小區居民水費中由居民繳納。
《條例》要點
逾期60日不交水費則限制用水
用戶應當按照供水用水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水費。逾期未繳納的,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違約金;逾期六十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九十日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依法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用戶繳清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單位應當自收到水費和違約金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水。
——出自《條例》第四十二條
物業不得和居民分攤水費
物業服務單位不得將其辦公、生活的自用用水費用,或者小區綠化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區開展喜慶、宣傳、裝飾等活動的用水費用,攤入小區居民水費中由居民繳納。
——出自《條例》第三十七條
(來源:廣東水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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